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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医学院 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发布者:jlhzc 发布时间:2015-07-01

 

潍坊医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潍医外字 [2005]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外国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国留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使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学习期间,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明确违反校纪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应受到的纪律处分,确保学校有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保证外国留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并受到公安、司法等机关处理以及违反校纪的行为,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的外国留学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在处分期间改正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 、 校内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者,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焚烧、打砸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 、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 、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撕毁学校的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 、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累计旷课达 10 学时(含 10 学时,下同),给予警告处分; 
2 、累计旷课达 2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累计旷课达 3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 、累计旷课达 4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累计旷课达 60 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实习课一天按 6 学时计算。 
第九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记过 及 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撰写、发表学术论文以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抄袭剽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 及 以上处分。 
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者,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共及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 、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设备者,除没收违纪物品外,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害或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定,给国家、学校、他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 、破坏校园内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 、根据损坏财物价值给予相应处分,损坏价值视同作案价值,参见本章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 、妨害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1 )盗用 IP 地址者; 
( 2 )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网站者; 
( 3 )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 
2 、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1 )散布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教唆犯罪者; 
( 2 )进行人身攻击,中伤他人,损害他人的声誉者; 
( 3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禁止的其他内容者。 
4 、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或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需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 、造谣、诽谤、侮辱、栽赃、陷害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 、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等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 、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 、纠集校外人员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以 “ 劝架 ” 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 、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盗窃、勒索、敲诈、诈骗、冒领、侵占等不法手段摄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 、盗窃、诈骗、冒领、侵占未遂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 、作案价值在人民币 2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作案价值在人民币 200—5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 、作案价值在人民币 500—10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作案价值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为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 、提供赌具、赌场但未参与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 、屡次参与赌博、聚众在校内赌博,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因酗酒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酗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视其责任大小、损失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1 、未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故意纵火、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 、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侮辱妇女者,视其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者及非法同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 、在校内散布淫秽言论,传播、复制、贩卖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5 、违反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在 校内进行传教或举行宗教聚会等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 、对于不按时就寝或迟归宿舍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于经常迟归、不归或喧闹等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2 、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 、在宿舍提供娼宿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上述行为触犯中国法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 、 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包括 被判处管制、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违纪后,国际交流学院将责成管理人员对违纪外国留学生进行调查,并根据违纪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在对外国留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以前,将听取外国留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国际交流学院书面通知本人、所在班级及家长。对外国留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厅、潍坊市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由潍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注销该外国留学生的居留证,限期回国。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国际交流学院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外国留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外国留学生应端正态度,深刻认识错误。外国留学生的处分材料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