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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医学院外国专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27

潍坊医学院外国专家管理规定

2017年8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专家的管理,明确职责,提高聘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为我校外国专家的主管部门;用人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等管理工作;总务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和用人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生活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系指由学校正式聘任来华工作的外国语言教师和专业专家。

第四条 聘请外国专家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

 

 

第二章  外国专家的聘请

 

 聘请外国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应对华友好,愿与我校合作,符合我校需要。

(二)原则上应具有2年以上教学和科研经历(语言类外国专家可以根据面试成绩适当降低要求),其中,长期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短期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的造诣。外国语言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母语为英语,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或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

(三)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身心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能担任协议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外国专家的聘请程序:

(一)用人部门于每年5月将下一学年《外国专家聘任申请计划表》提交至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用人部门申报计划,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用人部门按照学校的聘用条件及要求推荐外国专家人员名单,国际合作交流处对人员进行审核,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学校与国外合作办学项目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聘请和使用按照与外方的合作办学协议进行。

有关外国专家的生活条件及工资待遇,须事先与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商,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核实后,方可通知对方。计划续聘的外国专家,由用人部门对其工作态度、工作效果及学生反映等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续聘。

外国专家人选确定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在其来华前1个月办理有关聘请手续,并把有关材料寄给专家、外教,由其到所在国就近的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

外国专家到职后,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与其签订工作合同,办理专家证、工作证、居留证和安排其食宿生活。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五条  用人部门主要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并协助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工作,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外事纪律教育。

(一)建立合作教师制度。用人部门对每位外国专家应配备一名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合作教师,协助外国专家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并协助做好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

(二)外国专家到任一周内用人部门为外国专家安排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并发放教材,通报期中及期末考评等有关安排。外国专家根据聘用合同》开展工作

(三)建立听课制度。用人部门应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听课,及时了解外国专家的教学态度与教学效果。外国专家任教一个月后应对其进行教学评估,评估方式可灵活多样。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四)外国专家须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不得随意调课,更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游等。为确保教学质量,不允许擅自请人代课,如确实需要,须事先经用人部门同意。对无故误课或不按时授课者,除进行严肃批评外,还将按日扣发工资。旷职1天,扣发3天工资,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予以解聘。

(五)建立效益评估制度。每学期结束时,用人部门应对外国专家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可给予表扬、奖励。根据其实际表现,学校可推荐其参加山东省齐鲁友谊奖、山东省外国文教专家教学奖潍坊市鸢都友谊奖等的评选。对不履行合同,工作效果差的外国专家,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六)用人部门要主动关心和解决外国专家在教学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师生与他们交朋友,中方教师应与外国专家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科研等工作。对外国专家教学中的意见,应由用人部门或合作教师协商解决;生活和社会工作中的困难通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商解决。

   (七)用人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安排外国专家的教学活动;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在与外国专家协商的前提下,用人部门可利用周末及寒暑假安排外国专家从事非学历教学工作。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对用人部门进行不定期的评估、检查,对外国专家管理不善的用人部门,学校将暂停或停止其外国专家使用资格。

第六条  外国专家不得私自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从事兼职工作。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第七条  未经批准,外国专家不得私自接受任何新闻机构的采访,亦不得私自为任何传播媒体提供由本人制作的音像材料等。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八条  外国专家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在友谊、支持、合作、谅解的原则基础上,按合同规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外国专家在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15天或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或按70%发放工资,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十条  外国专家请事假须按程序审批,一天内用人单位审批,超过一天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一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管理。原则上,学校提供的各类设施非正常损坏或丢失均应照价赔偿。未经批准,外国专家不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十  学校保卫处负责外国专家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负责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教育,做好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把外国专家住地作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制定外国专家工作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定期对外国专家住所的防火防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三)做好外国专家的内保工作,确保国家安全。

(四)及时通报外国专家安全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  外国专家因故离开市区或外出旅游,必须事先征得用人部门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同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通报保卫处备案;国外亲朋好友来访并需在校内住宿者,须事先报告国际合作交流处,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在24小时内为其申报临时户口。来访者食宿费用自理。未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严禁在专家公寓留宿他人。

第十   外国专家经学校同意外出旅游或从事其他活动时,必须遵守有关的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的规定。由于违反规定而发生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私自外出发生的一切问题,责任全部自负。

 

第五章   在华待遇

 

第十  外国专家的工资标准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执行。外国专家到校工作满一个月后方可领取该月工资。工作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工资。外国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  外国专家受聘合同期为2学期的,享受1个带薪假期(寒假);合同期为1学期的不享受带薪假期。

第十  外国专家同我校教职员工一样享受节假日放假待遇。如外国专家要求过本国的重要节日(宗教或民族传统节日),在协商调课的基础上,每次可放假1-2天。

十八   学校为聘期半年的外国专家提供单程国际机票;为聘期1年以上(含1年)的外国专家提供捷径往返普通舱机票。

十九  在我校工作1学年以上的外国专家,每年可享受3000生活津贴和1000元的交通补贴;聘期1学期或1学期以上但不足1学年的减半。

第二十条   聘期1学年以上的外国专家(不含随行家属),在工作期间学校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的方案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原潍医外字20074号《外国专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